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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及四部门强调竞赛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作者:linwenyan 日期:2022-03-15 12:08:26 点击数: 更多问题,请咨询客服电话及微信号:15320062912,点击复制 

《管理办法》实施背景

       近年来由于过多的竞赛以及竞赛对中小学的升学的影响,致使众多家长与学生疲于应对应接不暇的赛事项目,给学生造成了极大的身心压力。近三年来,教育局已经在逐步对竞赛项目进行管控与治理,为结合“双减”政策,教育局修改优化了之前试行的《管理办法》发布了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接下来就由天津锐思教育带您进行深入的政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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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2018年9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坚持素质教育导向,更好地发挥竞赛活动的育人功能。

《管理办法》内容

《管理办法》在近三年来竞赛活动管理实践基础上,结合“双减”政策最新要求,充分吸收了各方反映的意见建议,调整优化了竞赛评审认定流程,细化了竞赛组织要求。《管理办法》由总则、申报条件、认定流程、组织要求、日常监管等部分组成。在组织要求的第十九条中具体指出了“第十九条  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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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强调

《管理办法》强调,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要做到“八个不得”,一是坚持公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三是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四是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五是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六是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七是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八是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同时,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同步纳入规范管理,加大了违规竞赛查处力度,使竞赛活动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管理办法》实施

下一步,教育部等部门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广泛接受监督,对违法违规竞赛坚决严厉打击,切实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行为,助力“双减”落地落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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