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生补助金是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在天津也有很多家庭存在着经济缺口等问题,那么在天津贫困生资助有哪些政策呢,锐思教育整合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2022年天津市贫困生补助金什么时候发放
按照规定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是每月发放到学生。但是有的学校为了方便,都是一年发两次,一次发一半。 大部分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的,而且助学金是分两次发的,每次发一半,还有一次是在1月份发,大都是在每学期快要结束发的。
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相关的原则是:国家助学金应该帮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而不是单纯按照学习成绩“排出一二等”的做法。再有一点就是应该实事求是,而不仅仅靠一张“贫困证明”来界定,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发了一笔又一笔,真正贫困的学生却面临着失学、饿肚子的现实,所以助学金的名单一般是要求公示的。助学金一般都是国家拨款或者是学校内部筹集的资金帮助那些学习优秀但家庭困难的孩子的补助资金。国家规定是每人每年3500元、但学校资金足的话会多发点,具体按学校规定。
二、政策主要内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所涉及的对象,包括我市所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全国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我市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我市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名额进行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我市应负担的资金,市属国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国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对区县给予50%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对财力困难的区县最高补助70%;对民办普通高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30%,其余资金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解决。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我市招生规模、生源结构、高校类别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等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该类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8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2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与我市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负担。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9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2年,第3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比例负担。我市应负担的资金,市属国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国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对区县给予50%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对财力困难的区县最高补助70%;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参照上述国办中等职业学校办法筹集。
(二)我市配套的资助政策。
1、设立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8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只能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2、设立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用于奖励我市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期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5年以上(含五年)就业协议的学生,每年奖励5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
3、设立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没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1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资助2年,第3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4、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拟订的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4号)和《关于修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59号)规定,我市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继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只能申请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学生在学期间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和学校负担。
5、落实我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根据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2号)规定,我市符合条件的学生,毕业后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第一线工作,且签订5年以上(含5年)就业协议的,从第3年起,其在学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贷款全部偿还之前发生的利息,由市财政分3年代为偿还,偿还比例按年度为30%、30%和40%。
5、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其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7、学校要按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减收学费50%。
8、学校要组织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合专业学习和全面发展的需要,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获取合理报酬。
9、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捐资助学活动。
经济困难只是一时的,学生不能因为经济困难就放弃了自己的学业,有困难就要及时和学校进行沟通,国家、天津政府还有学校都会帮助解决困难,同时,学生也要更加努力,通过学习来改变自己的现状,学习是最公平的,要相信你自己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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